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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微课堂|商鞅变法中的廉政文化(二)

作者: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发布时间:2023-12-30 19:30:00  点击数: 返回列表



中华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们的祖先总结出了许多深刻的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奠定了中国历史上廉政与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成为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我们了解商鞅变法“以廉治吏”思想中的赏罚与监督。



赏罚——赏功罚过

作为法家代表的商鞅,强调以法治国,坚持“功必赏,过必罚”的原则,赏罚分明,甚至轻罪重罚。在中国法制史上,自商鞅而有“律”,其“改法为律”的目的就在于用“律”的细密精严来改造前代“法”与“礼”共存的难以操作性,建立“职臣遵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

在秦律中,不少规定都直接针对各级官员制定,严格要求他们廉洁奉公、依法行事、执法从严。秦国朝廷每年根据各地的上计情况来考核地方官员,考核成绩好坏、官员贪廉、排列等级名次,列入上等的为“最”,列人下等的为“殿”,然后分别予以升擢(zhuó)、奖赏或惩处。对“不廉”的官吏,除了刑罚上的惩罚外,还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入赀(zī)、谇(suì)等经济和口头惩处。

在秦简所录的诸多律文中,对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有不廉行为的官吏有着极力详尽、严格的处分规定,对那些凡在农田水利、山林水族、粮食贮藏、农具保管、牛马饲养、工业生产、市场交易、关市管理等经济管理活动中不能廉敬、廉能、尽责尽职的官吏,都有相应的制裁和惩处规定。


监督——督责制度

秦律的科学性通过制造兵器的流程可见一斑,在各个环节都有督责制度。铸造地点、工匠的姓名、监督生产的官员姓名,就连总负责商鞅的名字也不能例外。而年份则代表了生产批次,以备后查。

“八年相邦吕不韦戈”现藏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戈长21.7厘米,重0.3千克,为钧杀兵器。“八年”,即指秦王政八年。吕不韦曾是秦国丞相,也被称为相邦。根据秦国的规定,丞相负责全国政务,铸造兵器的事也由丞相监督,因而兵器上要刻丞相的名字。体现了秦国严格的军工生产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保留了追责依据,可谓“秦之利刃,有责必究”。

八年相邦吕不韦戈

在这种森严的监管制度下,从事兵器铸造者必须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这种督责制度实际上也揭示了建立秦制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监督施政行为促进廉政。

督责属于监察制度体系,其雏形在西周时期就已经产生。战国以后,御史开始司职监察。秦朝建立以后,在中央推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之间权利相互制约,其中御史大夫就负责监察;在地方推行郡县制,郡监负责一郡的监察。这套监察制度的创立正是源于商鞅的廉政监察思想。

总的来说,商鞅变法中的廉政文化体现了一种以公为先、以法为本、刚正不阿、廉洁自律的精神。其所蕴含的公正、廉洁、务实等思想,对于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秉承一心为公两袖清风的廉政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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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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