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宣传教育 > 对外宣传

刖人守囿:一件西周青铜鼎上的法制印记

作者:

发布日期:

图片
图片
图片

  刖人守囿:

一件西周青铜鼎上的法制印记

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图片
图片

1988年11月,陕西省宝鸡市茹家庄的一处窖藏中,出土了一件造型独特的西周青铜器。它便是现藏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的“刖刑奴隶守门鼎”(又称刖人守门方鼎),口径为20.2厘米×12.4厘米,通高18.7厘米,腹深7.1厘米,重3.92千克。



图片



图片

刖人守门方鼎

图片


这件鼎的造型整体呈长方体,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为器腹,可以盛放并加热食物;下部为炉膛,设有双扇可开合的小门,用于放置炭火加热。而最特别的是,右边的门上铸有一个因遭受刖刑而失去左脚的奴隶。正是这个被定格在青铜上的身影,让我们得以穿越三千年的时光,窥见西周时期的法制面貌。


图片
图片

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鼎上小人所受的刖刑,又称剕刑,即砍去受刑人的一只脚或双脚,是中国古代肉刑的一种。这件鼎并非孤例,1976年陕西省扶风县庄白村也曾出土一件形制相似、时代更早(西周中期)的刖人守门方鼎,两件器物相互印证,说明刖刑在西周时期并非偶然存在,而是当时“五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的五刑,沿袭自商代并加以完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再涂以墨色;劓刑是割去鼻子;刖刑是砍去足部;宫刑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即死刑。据《尚书·吕邢》记载,西周“五刑之属三千”,其中刖刑五百条。《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意即受过墨刑的人守城门,受过劓刑的人守关口,受过宫刑的人守宫内,受过刖刑的人守囿园,受过髡刑(剃去头发)的人守粮草。这里的“囿”,是西周时期供帝王贵族狩猎游乐的园林,而刖刑奴隶守门鼎上的人俑与四周装饰的动物纹饰,正是文献所载“刖者使守囿”的生动写照。

回溯中国早期刑罚的演变,夏朝已有“五刑”的雏形,但具体制度尚不明晰。商代刑罚趋于严酷,除了继承夏代五刑之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极端酷刑,商纣王时期更是刑罚滥施,民怨沸腾。

西周建立后,统治者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天命靡常”,只有有德之君才能获得上天庇佑。在这一思想指引下,周人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推行德行教化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刑罚,做到用刑宽缓。刖刑奴隶守门鼎所承载的刑罚逻辑完整体现了这一思想:受刖刑者并非被随意处置,而是被分配“守囿”的职责,体现了西周刑罚“惩戒与役使结合”的特点。

更据深意的是,这件刖刑奴隶守门鼎还承载着西周礼法结合的法制特征。鼎作为礼器,象征着登记秩序与宗法权威;鼎上的刖刑人俑,代表法律的强制约束。二者共同熔铸于一件器物上,将刑罚场景与礼器功能相结合,正是以这种形式教化平民和奴隶要遵纪守法,生动诠释了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思想与“礼法结合”体系。

今天,当我们站在这件刖刑奴隶守门鼎前,看到的不仅是一件造型独特的青铜器,更是一段通过器物传承的历史。它以青铜器为载体,将五刑体系、“明德慎罚”思想、“礼法结合”体系,都浓缩在这不足5千克的器物之上。从鼎的造型、人俑的姿态,到背后的刑罚逻辑、法制理念,每一处细节,都在诉说着西周的法制智慧,也让我们得以通过这件文物,读懂中国早期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编 辑:陈   倩

责 编:李   杨

审 核:翟慧萍






图片

(以上内容仅限于公益宣传,如有侵权,联系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