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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微课堂|《吕刑》:中国最早的反腐败法典

作者: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发布时间:2023-12-08 12:52:00  点击数: 返回列表

 

加/强/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

《吕刑》

中国最早的反腐败法典

 

水以清为贵,人以廉为尊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历朝历代都强调反腐。早在西周穆王时编修的《吕刑》之中便指出,要防止五种执法受贿行为,即所谓“五过之疵”,否则与犯法者同罪。这说明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注意对统治阶级,尤其是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

 

尚书·吕刑

 

 

《尚书》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史书,按时代先后分为《虞书》《夏书》《商书》《周书》。其中,《周书》中的《吕刑》篇就涉及官员腐败的问题,被国内学界称为“我国现存第一部反腐败法”。

 

 
 
 
 
 
 
 

《吕刑》篇对西周刑罚的基本原则、刑罚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值得注意的是,《吕刑》将对贪赃腐败的惩治明确写入刑罚制度中。《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吕刑》也用刑法的方式规定了官吏在审判案件时和运用法律时要公允、依法办事,如果贪赃枉法、受人请托,那么其罪责与罪人同等,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强调了用刑罚惩治腐败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五过之疵

 

 

《史记·周本纪》对《吕刑》也有记载,称之为《甫刑》。《吕刑》对当时司法人员的贪腐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五过之疵”,即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情况。

《吕刑》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來。其罪惟化其克审之。”什么意思?就是说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容易犯的五种弊病。意思就是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官官相护,依仗权势来处断案件;不得利用手中的司法权来私报恩怨、打击报复;不得受亲戚朋友的暗中牵制,办人情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钱,办金钱案;不得接受他人请托,办关系案。只要存在“五过之疵”之一,司法官与罪犯同罪,即要用对罪犯所施加的刑罚来处罚该司法官,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对司法腐败的监督。

 

 

明德慎罚

 

 

《尚书·康诰》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吕刑》的指导思想就是“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舌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通过传世文献和出土实物的对比,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已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宽松、灵活的变通机制。

 

(亻朕)匜
西周
职称:国家一级文物
1975年出土于岐山县董家村窖藏

 

(亻朕)匜内刻有铭文157字,铸于器盖和腹底内壁,底盖铭文相连续。其中器盖六行,90字;器腹七行,64字。此器铭文记载了牧牛状告上司一事的过程及其判词,内容翔实,较为完整地记述了当时的法律诉讼程序。尤其特殊的是,铭文不仅记录了对于牧牛的判罚结果,还公布了针对此事的几种不同判罚尺度和惩处方式。

大意为:三月既死魄甲申,王在方邑的上宫,伯扬父定下了判词,说:“牧牛!你被谴责为诬告。你敢和你的师打官司,你上面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已经有了办理的誓,到啬去见亻朕  ,给这五个奴隶,也已经办理你的誓言了,你也已经听从讼词,听从誓约了。最初的责罚,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给你(黑蔑)(黑屋)之刑(墨刑的一种,在颧骨处用刀割破并填上墨,另外还用黑巾蒙在头上);现在我赦了你,还应该鞭你一千下,给你黜(黑屋)之刑(除了(黑屋)刑外,只是罢免,不蒙黑巾了);现在更大赦你,鞭五百下,罚铜三百锊(合汉时的秤两千两)。”伯扬父就又叫牧牛立誓说:“从今以后,我大小事不敢扰乱你。”伯扬父说:“你的师再把你告上来,就要给你鞭一千下,给你(黑蔑)(黑屋)之刑。”牧牛立了誓。于是把这告知官吏邦和曶参加了会。牧牛的案子和誓约都定下了,罚了铜。亻朕  用来做宗派的盉。

 

(亻朕) 匜记载的案件详情表

从判词全文来看,共有两次宽赦,共动用了四种刑罚,除鞭刑和罚金(罚铜)之外,另有(黑蔑)(黑屋)和黜(黑屋)两种刑罚,这两种刑罚都是墨刑中的(黑屋)刑,即用力割破颧骨处,并在创口填上黑色。这篇铭文,反映了当时对断狱、量刑、赦宥等各方面的情况,体现了西周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吕刑》明确规定了官员贪污受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一法律的存在,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于反腐败和司法公正的重视。这些法律规定和原则的要求,为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也为后世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编辑:滕晓华

责编:王   睿

审核:翟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