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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宝鸡市文物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机制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以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宝鸡青铜器博物院(Baoji  Bronze Ware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43939.59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免费开放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中华石鼓园。
第七条 本单位管理体制为:党组织领导,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宝鸡市文物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宝鸡青铜器博物院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科学发展理念,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为宗旨,以保护、研究、展示、宣教为功能。
第十条  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二)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
(三)文物古籍展览;文物及相关研究;
(四)文物宣传、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本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依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置和产生。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本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选派举办单位代表参加本单位理事会、监事会;
(四)推荐提名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五)审查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
(二)简政放权,把自主管理权下放给本单位;
(三)优化管理,保障举办单位与本单位的沟通顺畅,不断加强管理效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分理事和名誉理事。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如下:
(一)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3名: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一名,分别由以上单位委派。
(二)本单位代表4名:本单位管理层3人,职工代表(工会主席)1人,由本单位推荐。
(三)专家学者及服务对象2人,由个人自荐,经本单位筛选。
名誉理事若干人,其来源为:政府机关代表,高校学者,社会各领域专家,企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六)审定举办单位推荐提名的院长、副院长人选,办理院长、副院长聘任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八)审议本单位、基金会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审计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和基金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研究下一届理事会组成人选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爱本院事业,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名誉理事
第二十八条  名誉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名誉理事不因名誉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因履行名誉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名誉理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名誉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名誉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建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名誉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名誉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名誉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名誉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名誉理事资格:
(一)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办理理事会研究通过的院长、副院长等行政负责人聘任手续;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定期召开2次。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
(二)提前五天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
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三)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包括审议本院章程、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财务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对于特别重大且涉及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举办单位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须按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本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组成,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层产生方式: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院长和副院长由举办单位推荐提名。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编制博物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六)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七)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层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举办单位和服务对象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来源和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委派代表1人;本单位党支部委员1人,由党组织推荐;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向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还未批准辞职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凭借其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理事的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会、管理层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检查、监督本单位业务、财务状况;
(五)组织检查、查阅本单位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六)组织核对相关部门拟提交理事会的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八)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九)组织对各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十)有权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十一)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十三)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含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公众服务基本情况;
(三)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单位的文物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七十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